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局编制了《镇江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指南》的解释和说明,获得所需的服务。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和规定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本《指南》已在“镇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直接上网查阅。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内容
1.市交通运输局规范性文件;
2.市交通运输局领导分工、工作规则、机构设置;
3.市交通运输局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4.市交通运输局重要会议、重点工作、人事任免;
5.市交通运输局预算、决算信息;
6.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上述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镇江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http://jtj.zhenjiang.gov.cn/)“政务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该栏目上查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也可以在镇江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和行政服务中心现行文件阅览中心获取相关信息。受理部门的通讯地址:镇江市南徐大道67号,邮编:212004;联系电话:0511-84422097,传真号0511-8442437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机关2008年5月1日以后产生的各类信息均可在网上查阅或在本局当面受理点查阅。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
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中国镇江”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联系电话:0511-84422097)。为提高提供信息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准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其它有助于帮助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镇江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申请时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即当场登记。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的字样,邮寄至镇江市南徐大道67号办公室,邮编:212004,联系电话:0511-84422097。
3.政府网站申请:申请人进入镇江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首页——“政务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镇江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电子回执,以便查询申请办理情况。
(二)申请的办理流程说明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本局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申请,可要求申请人补正。
2、本局收到申请后,将从内容上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如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 、对不属于本局掌握的政府信息,本局受理机构将告知申请人,如有可能将提供掌握该政府信息的机关及联系方式。
4、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局应当公开的信息,将制作公开决定书予以公开。
5、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局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6、本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来处理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外,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依申请公开流程图。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按相关确定执行。
(四)申诉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当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三、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请将举报内容及相关证据材料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的字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