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春华 :
经查,你于2024年03月20日7时37分驾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苏 L9R767 (蓝)小型轿车,从滴滴出行平台获取快车订单,订单信息:接单时间2024年03月20日7时37分48秒,订单起点是镇江市嘉烨御花园,讫点是中国邮政(陈武邮政支局),订单金额16.68元,驾驶员收益部分由滴滴平台直接打入你在平台的实名账号。另查明你2024年3月20日前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所驾驶的苏 L9R767 (蓝)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未与滴滴平台签订书面服务协议,与发起订单的乘客不认识。你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镇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4年5月6日对你作出警告,罚款叁千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改正。镇交路执〔2024〕200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5月6日通过邮政挂号信邮寄给你,你于2024年5月7日签收。镇交路执〔2024〕200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你如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限、途径。你未在法定期限内就镇交路执〔2024〕200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该处罚决定。
2024年11月7日我局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镇交路执〔2024〕200 号),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通过你签订的《送达地址确认函》上的通信地址及联系电话无法联系上你,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镇交路执〔2024〕200 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镇交路执〔2024〕200 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镇江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