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三十九条文件之规定,现对符合撤销条件的从业资格证件予以撤销,凡被撤销的从业资格证件自行作废(名单见附件)。
附件:撤销从业人员列表
特此公示
镇江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0月31日